47人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,其中45人罪成,法庭今日判刑。首被告戴耀廷,连同第二被告区诺轩、第三被告赵家贤及第四被告锺锦麟,被列为案件的首要分子,戴耀廷判囚10年,其余3人判囚6年1个月至7年。判刑理由提到,首被告戴耀廷是35+谋划的发起人,亦是初选的组织者,他是整件案的主脑,因此被列为「首要分子」类别。虽然戴耀廷不是初选候选人,亦没有参与立法会选举,但他在35+谋划中,为有意行使预算案否决权的其他人,提供了必要的平台,即使在第二被告区诺轩退出35+谋划后,戴耀廷都没有终止初选。法官说,量刑时考虑了2020年7月1日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戴耀廷的行为,亦注意到根据国安法,「首要份子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终身监禁,判刑亦考虑到戴耀廷过往刑事罪行纪录,法庭认为15年是适当的量刑起点,唯一的减刑理由是被告及早认为,予以三分一刑期扣减,最终判囚10年监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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