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7人组织及参与「 35+」计划,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,案件由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、李运腾及陈仲衡判刑。首被告戴耀廷判囚10年、第二被告从犯证人区诺轩判囚6年9个月、第三被告从犯证人赵家贤判囚7年、第四被告从犯证人锺锦麟判囚6年1个月。判词指出,本案涉及串谋控罪,因此《国安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类别并不完全适用,但可用作参考。判词说,《国安法》的立法原意是与本地法律衔接并兼容互补,故法庭在处理这问题时,本地的判刑法律原则适用。法庭应确保《国安法》中订定罪行的条文,以及本地普通法的判刑原则均可发挥效力。法庭在界定案件情节轻重时,重要的着眼点是犯案者的行为,及所引起的实质后果、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,但不应依赖内地法庭的判刑例子。判词说,部分被告以罪行的「不可能性」为求情理由,法庭考虑过案中证据后,拒绝接纳辩方认为谋划必然失败、因此应从轻处罚的说法。至于以「对法律无知」作为求情理由,法庭接纳这对部分被告适用,但被告戴耀廷及杨岳桥显然并非如此,因为两人均是律师,而且在推进实行谋划时坚定不移。至于在书面或口头陈词及求情信中,均没有指自己「对法律无知」的被告,法庭认为这是他们的知情决定,选择不以此作为求情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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